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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民、华侨及其公司企业,国内公司及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来阿巴嘎旗投资办厂,合资兴办企业和其它公益事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锡盟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对设在我旗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条在我旗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到我旗投资兴办企业或建设工业项目,三年内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我旗失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青年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30%,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第五条在我旗投资兴办旅游、教育、文化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我旗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利润可留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在未能完成申报件的情况下,经申请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用地单位和个人可先行用地,但半年内必须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手续。

第九条国内外客商到我旗对沙化、退化草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政府扶持生态建设的投资;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政府批准,上交自治区的土地出让金可在5年内按协议分批缴纳,地方分成部分可区别情况给予优惠:从事我旗重点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给予80%的优惠,其他项目,可给予80%以下的优惠。土地出让年限可达到50年。

第十一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投资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免交5年;301万元至800万元的,免交10年;801万元至1500万元的,免交15年;1500万元以上的,免交20年。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以中外合营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由中方提供相关地质资料,探矿权、采矿权按规定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三条在我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国内外客商投资我旗鼓励的重点项目,市政设施配套费、工程质监费、土地登记费、证照工本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同时,在投资中所需水、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予以优惠。

第十五条设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允许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经验资部门认可即可先登记发照,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投资额较大,能够带动我旗经济发展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对国内外客商来我旗投资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在本地审批权限范围内,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一切手续。

第十八条对在我旗设立的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当地政府颁发“重点企业”牌匾,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该企业检查、收费或者处罚,不得责令银行冻结或者强行划拨外来投资企业的财产。

第十九条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旗级领导重大项目联系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查,按信贷程序优先贷款。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阿旗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自治区和锡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巴嘎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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